宝都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草案)
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合同(含协议、合约、契约、意向书等规范性文件)订立过程
中的各级职责,规范公司合同订立前的拟定、审批及合同订立后的用印工作,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合同审批遵循合法性、及时性、效益性原则。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
人委托人均无
权对外签约
。第三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批
。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书面合同的审批,包括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批。
第六条本制度亦适用于合同变更程序。
第七条本制度中所称部门,是指包括代表公司洽谈、签订合同协议的部门在内的各业务、职能部门。
第八条本制度中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合同谈判、签订及履行的主要责任人,并有责任保证合同最终文本与经各参与审批部门审定后的合同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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