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无因管理制度的构建
行政无因管理是指公民在没有法定或约定、委托原因的前提下,主动替代行政主体管理行政事务,使得公共利益免受损失的行为。实践中,管理人通常被贴上“见义勇为”的好人标签,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认定该行为的性质,公民在实施管理行为后,自身遭受的损害往往得不到合法且合理的处理,以至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频频发生。虽然我国现行的部分单行法规定了管理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但大多是模糊的规定,执行起来极具不确定性,阻碍重重,国家赔偿法中也缺乏相关的内容。因此,构建行政无因管理制度,可以明晰管理人与被替代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行政主体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法定义务,确立行政无因管理的认定和归责原则,落实权利救济途径,从而发挥公法的特殊价值,确保因行政无因管理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能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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