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在正在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评定,关于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全文)中第三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以上市公司该年度每一次信息披露行为为依据,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四方面的详细评定原则实在有些困惑,如括号内内容(第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是否按本所安排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是否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3.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 4.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2.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2.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3.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性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这些很笼统的评价标准怎么认知?
我给深交所打电话咨询没想到各个部门一听说我是高校的,想调查一下这方面的东西,人家都互相推诿,弄得我好一阵子难过!希望各位给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