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规大讲坛
(三)“物业〞概念的法学定义
汉语中的
“物〞、“业〞二字是多义词。
“物〞作为名词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东西,即由自然生成和人工形成、占有一定空间、可被人感触的有形体和有内容的客观存在体;二是指
“我〞以外的人、事物或环境,即特定主体以外的周围客体。
“业〞作为名词主要有
两种含义:一是指人们所从事劳作的社会经济部门、职务领域或需付出劳动的岗位,如工业、物业管理事业、就业;二是指归属于一定主体所有的、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的成果,亦即财产,如业主、家业。但在中国古代法律中,自从宋代立法中对动产与不动产作了区分后
(?宋刑统·名例律?规定:“器物(动产)之属,须移徙其地
……地(不动产)即不离常处,理
与财物有殊
〞),一般称动产为物、财或财物,称不动产为业、产或产业。宋代不仅称动产所有权为物主权,称不动产所有权为业主权,而且已经将
“物〞、“业〞二字连用形成统称
动产和不动产的
“物业〞一词,如
?宋会要辑稿
·食货?卷六一中有
“应有已经正典物业
… …〞之规定。因此,就汉语
“物业〞一词本意而言,物业是指人们居住劳作活动所依赖和所
利用的地理环境条件及归属人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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