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经过)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上;
(三)
安装工程造价为
8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以上;
(五)建筑
装饰工程造价为
300万元以上;
(六)
桩基工程造价为
2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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