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农家乐管理制度
市政办农家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服务行为,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农民或渔民依托自然生态、滨海或田园景观,利用自有住宅和承包经营的土地或合法使用的滩涂海域,从事为旅游者提供赶海、垂钓、采摘、摄影、摄像等观光、娱乐和餐饮、住宿、购物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家乐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对农家乐产业发展进行指导、认定、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市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物价、财政、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家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家乐的引导、服务、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家乐的建设和经营,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适度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原则,实现经济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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