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支持民营企业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在推动民营科技工作及专业镇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持民营企业科技三项费用(以下简称
“民科费用
")是指根据《决定》,省财政从
2003
年起连续
5年,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增加安排的
5000
万元科技三项费用。
第三条
民科费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条件
第四条
民科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民营科技企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与中试;
(二)民营科技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三)省级民营科技园规划、技术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
(四)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五)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民科费用的使用方式:实行无偿使用.对第四条所列范围的科技项目,经审核批准后给予资助.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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