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药品安全使用的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药品召回管理
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药品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 安全隐患的药品的行为。本制度针对因质量原因不合格,存 在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宜临床使用(紧急报道的药品不良
反响而要求临床停用的)的药品召回过程的管理。
一、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必须召回药品:
1、药品调配、发放错误。
2、已证实或高度怀疑药品被污染。
3、制剂、分装不合格或分装
过失。4、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或患者投诉并证实为不合格药 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假药、 劣药、召回药品。
6、已过期失效的药品。
7、生产商、供应商主动召回的药品。
二、药品召回管理:
1、接到上级部门的药品召回通知或国家通报的问题药 品,药剂科应及时通知各科室停止使用该药品,并将该药品 从各病区和药房退回药库,等待处理。
2、积极协助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履行药品召回 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
反响药品召回信息, 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3、在医院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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