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
工作人员,
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
上岗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
应急性检查。三、凡患有痢疾、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有碍食品安全
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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