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用品及监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研制和生产
第三章 经 营
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四、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施工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施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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