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号令),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3、定义3.1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3.2伤亡事故
是指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本单位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行政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3.3微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伤残级别的伤害事故。
3。4轻伤事故
指微伤以上、重伤以下的伤害事故.
3。5重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者可能成为残疾,或者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
3.6死亡事故
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伤害事故。
4、职责4.1总务部
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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