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押借款合同书
抵押权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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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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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第一条:乙方自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甲方经检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力、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抵押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整(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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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整,抵押地址。抵押期限为,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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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______
日至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止。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签字后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他项权利证。
第四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及执行合同所需各项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五条:在房地产抵押借款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房地产现状的证明(如有无诉讼、查封、出租、抵押等)。并保证该抵押房地产产权明确,权属清楚,没有任何权属纠纷。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在甲方处封存,在乙方未归还清借款前,乙方负责抵押房地产的修理、管理,并不得转让、赠与、出售、重复抵押、拆动或
损坏、保证抵押房地产的完好无损。如发现乙方有上述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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