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
声明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根据《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中国
证券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下称“申请机构”
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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