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学院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企业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中办发[1999]20
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粤办发[2000]19
号)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校办产业和学校所属按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善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主管的经济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
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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