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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一、论述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源于
大陆法系
,又称拒绝权,
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
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
、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
的合理因素
,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加以改进,
建立了属于我们国家
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合同所确立的债务关系必须合法有效。这是构成不安抗辩权的前提与基础,无效的合同当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没有履行中的抗辩权。
(2)合同须为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产生需要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债务而发生对待给付,若仅为单务合同,则不会存在双方互为给付义务的存在;行使不安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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