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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4
据《广州日报》报道 近日,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该规定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可以在2月19日前向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意见。     《规定》指出,认领失物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如领回的失物属贵重物品的,还须凭街、镇政府或工作单位的证明(境外人员凭护照或回乡证)方可认领。委托他人代领失物的,应凭失主的委托书、失主的证件和代领人的身份证认领;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
《规定》明确对拾金不昧有显著成绩者奖励: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
    据广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称,社会应鼓励拾遗者将拾获物品交给招领机构,这样失主丢失的东西才能有处可寻。“给一定比例的利益,让他们有积极性,就是最好的鼓励。”考虑到拾得者要妥善保管物品,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可有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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