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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7 12:20:19
今日福建省ZF印发了《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即日起实施。《规定》中明确表达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托投资等方式,投资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并享有无差别政策待遇。《暂行规定》给出的具体鼓励政策如下:
  1)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向社会公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公众利益优先和诚实守信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地方ZF要依法保护投资者在建设、运营中的合法权益。
  2)各高速公路路段车辆通行费采取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分配,主线不得设置收费站(除省界和路网终端外),各路段结算分配按照《福建省联网高速公路通行费结算分配暂行办法》执行。(依然可收费)
  3)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须经省人民ZF交通运输、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ZF批准。经批准后的高速公路经营权可以向银行质押贷款,贷款应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4)收费期限是择优确定社会投资者的主要因素之一,但协议确定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年限。收费期从经批准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之日起计算。
  5)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公司受到重大影响,经核实确不能在ZF特许经营期限内收回投资的,经省人民ZF批准可以依法延长收费年限,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年限。(ZF保障收益)
  6)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项目按有关法规经省人民ZF批准可以转让其特许经营权,但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
  7)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ZF帮助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
  8)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项目所在设区市、县级ZF可根据项目投资及交通量预测情况,从征迁费用补助、建安税返还、营业税分成奖励等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9)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除按国家规定设立服务区外,可与项目所在地ZF协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另行征地建设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开展服务性项目经营。
  10)鼓励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以收益再投资其他高速公路项目,支持其依法向社会融资,实行规模化经营。
  我们认为,收费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将依然存在,费率的下调也不会是单方面的,在下调至一个合理收费水平后,继续单边下调只会影响当下公路投资的回报率,在重资产性行业,回报率下降既是将资本遣散,但建设是需要资本聚集的,未来或许有补充性政策以完善目前的政策体系。目前公路行业所面临的收费下调风险正在逐步减小,以我们年度策略所分析判断,公路板块表现历史上均与经济成正相关关系,在强制性的政策外力压力消失后,我们认为公路板块或将从回正轨。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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