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企业的本质属性,是企业一个质的界定,应该回答企业是什么,其并不等同于企业的产生与存在的性质,更不应该等同于企业规模边界决定的性质。企业的产生是出于人们为获得更大利益或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而利用集体力或协作力组织起来的结果;而企业的存在,则是指企业产生以后,如何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概括地讲,主要决定于企业的实力,企业实力强,在竞争中能够战胜对手,其就能立于不败之地;而企业规模边界的确定则主要决定于产业的性质或生产能力,如手工业组织的大小与航天事业的组织的大小的不同,刺绣业的规模什么时候能够和轮船制造业的规模相比呢?而生产能力包括资本、生产工具、管理组织能力,也是企业规模大小的另一重要决定因素,比如农业产业的规模重在生产工具的提升使个人的生产能力大大提高的结果,而同行业的企业有大有小则多在于个人的资本、管理组织能力等。而企业规模的扩张和缩小是否必需则是市场需要的结果。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的产生、存在与规模的大小其概念是不相同的,应该区别对待。而科斯本文的分析是比较笼统的,并未对其做出明确的区分,这是严重违犯逻辑规律的。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制度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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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你写了这么一大堆,本身没有看到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啊?
你说科斯犯了逻辑错误。我把科斯的观点梳理下,
大前提:人们是理性的,达到同样的目的会用成本最小的手段
小前提:企业的管理交易是有成本的,市场的交易也是有成本的。
人们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剩余,会在市场与企业之间选择成本最小的手段。
我不知道这条贯穿全文的逻辑哪里犯了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