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将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的共犯科处刑罚,这是我国扩大受贿犯罪主体范围方面的表现。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中增加一款,并经《<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确定罪名的补充(四)规定》正式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从国际视角观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符合国际反腐的历史发展趋向。从国际做法推衍到中国规定,该罪名的设定合理扩大了贿赂犯罪的追责范围,有力地补充和完善了我国贿赂犯罪的刑罚体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名的创设作为我国践行国际公约与学习国际做法的产物,弥补受贿行为惩治盲区是其直接效果,一定程度上是我国法治发展取得的较大进步,但是其本身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如何界定,犯罪主体的范围为何,关系密切以及影响力如何认定,以及近亲属如何处理各实体法之间的差异化问题,该犯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否系对合型犯罪,以及该犯罪与斡旋受贿罪、介绍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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