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
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
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
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
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
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
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 5 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
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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