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第一节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第一条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第二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第三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第四条 动火级别。(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2)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①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②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③存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