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含义
“公害”: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危害。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并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其他公害”则是指除上述的环境污染和危害之外,现在尚未出现而今后可能出现的,或者现在已经出现但尚未包括在《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九种环境污染和危害之中的公害,如废热、光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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