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范围本规定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的实施以及验收文件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3.1单项工程
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竣工、建成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作效益的工程
3。2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3。3投料试车
建设项目的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并以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为目的的生产过程
3.4试生产投料试车至竣工验收完成或取得生产许可期间的生产过程。
3。5交工验收
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具备使用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工程承包单位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3.6专项验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防雷、职业卫生、安全、环保等设施及其实施效果的验收
3。7生产考核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在试车生产阶段,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对设备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指标及环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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