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原则
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三、范围
处方权授予、处方开具与管理、处方审核与调剂管理。
四、定义
处方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五、处方权的管理
(一)处方权授予。
1、普通处方权。
(1)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荆州市卫生计生委注册、被本院聘用者具有普通处方权。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或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
处方权须由
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3)试用期或进修、实习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方有效。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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