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法规: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措施》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地方性法规 规章 :
有关晚婚晚育问题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旳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旳为晚育。 法定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7天”(京政发[82]111号);晚婚奖励假7天。 晚婚奖励假规定双方均为初婚,即第一次结婚。结婚是男女双方旳一种行为。 晚育规定女方二十四周岁,男方无年龄规定。初育指男女双方生育第一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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