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皮革公司前身兴业皮革皮制品厂成立于 1992 年,自兴业皮革皮制品厂设立之初,就专注于中高档牛头层鞋面革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兴业皮革公司立足于国内市场,目前已与多数国内一线知名品牌及国际品牌在国内生产销售的鞋厂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兴业皮革公司目前已成为拥有三大系列产品、技术水平领先的国内大型制革企业,牛头层鞋面革市场占有率全国排名第一。
兴业皮革公司具有多项自有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严格按照国家级检测中心的标准建设了国内首家制革企业检测中心,并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
2006 年兴业皮革公司正式成为 SATRA 的成员,为确保公司产品符合国际标准,目前正在建立 SATRA 认证的国际级企业内部实验室。2011 年公司作为中国唯一一家头层鞋面革企业被英国皮革技术中心(BLC)认证为金牌加工厂。公司为系统化皮革清洁生产技术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承担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百家重点工业企业、福建省重大科技实施项目单位。公司研发中心系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公司的“循环经济型制革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项目荣获首届“中国皮革行业节能减排环保创新奖”三等奖。兴业皮革公司先后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兴业皮革公司的“兴业”品牌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被中国皮革协会授予使用“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志。
(1)1992 年-2001 年集体所有制阶段
兴业皮革公司前身为福建省晋江安海兴业皮制品厂,系经晋江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以“晋企(92)批字第 1693 号”《关于批准开办企业的批复》批准,于 1992 年 12月 16 日取得 15434154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 75 万元。经营范围为主营皮制品,法定代表人吴华春。
1997 年 11 月,晋江市乡镇企业局出具“晋乡企(97)批字第 105 号(变更)”《关于批准开办企业的批复》,同意皮制品厂注册资金增至 1,025 万元。 本次增资金额为人民币 950 万元,其中,晋江市安海安东村委会增资 475 万元,吴华春增资 475 万元。增资后皮制品厂注册资金变更为 1,025 万元,晋江市安海安东村委会及吴华春各持股 50%,出资资产为牛皮、化工原料、转鼓及机械设备。
1997 年 11 月 24 日,晋江审计师事务所出具“晋审事厂验(97)第 753 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皮制品厂截止 1997 年 11 月 24 日共出资作为注册资金金额 1,025 万元,其中,晋江市安海安东村委会以实物形式出资 512.50 万元,出资比例为 50%;吴华春以实物形式出资 512.50 万元,出资比例为 50%。 1997 年 12 月,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皮制品厂换发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吴华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皮制品厂增资 950 万元时,兴业皮革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要求,对注册资金进行审验。晋江审计师事务所出具“晋审事厂验(97)第 753 号”《验资报告》系对截至 199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的全部注册资金进行审验,其审验范围既包括了本次新增注册资金 950 万元,又包括了在本次验资之前公司的原有注册资金 75 万元。保荐人认为:根据晋江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晋江审计师事务所已确认了截至 199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的全部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对本次新增注册资金 950 万元进行审验。
发行人律师认为:皮制品厂注册资金的变更及验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真实有效。
(2)2001 年-2004 年股份合作制阶段
按照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清字[1998]9 号”关于《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及晋江市人民ZF发布的“晋政[1999]综 286 号”关于《晋江市人民ZF印发〈关于甄别理顺企业经济性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1 年 2 月 20 日,安东村委会、吴华春及皮制品厂共同签署《集体企业清理甄别登记表》和《企业甄别理顺决议书》,并经安海镇人民ZF和晋江市乡镇企业局确认,认为“经清理,认定晋江安海兴业皮制品厂设立时,晋江市安海安东村委会无投入任何资金,其全部注册资金是由吴华春投入。”并作出如下决议:“晋江安海兴业皮制品厂理顺后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均由吴华春自理,安海安东村委会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001年2月20日, 吴华春、吴华杰、柯贤瑜、柯荣显、柯荣妙签署《股东协议书》,吴华春以实物资产对公司增资 2,075 万元,吴华杰、柯贤瑜、柯荣显、柯荣妙各对皮制品厂出资 100 万元,成为皮制品厂的新股东,增资后皮制品厂的注册资金变更为 3,500 万元。
2001年3月1日,福建中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CPV 福建中和评字[2001]第 024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甄别后皮制品厂截至 2001年2月28日的资产及吴华春、吴华杰、柯贤瑜、柯荣显、柯荣妙新投入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 3,879.10 万元。
2001 年 3 月 5 日,根据吴华春、吴华杰、柯贤瑜、柯荣显、柯荣妙签署的《实物资产转移及全体股东认可证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甄别后皮制品厂及吴华春新投入的实物资产(机械设备、化工原料等)中的 3,100 万元作为吴华春的实际出资额;吴华杰、柯贤瑜、柯荣显、柯荣妙投入的实物资产(均为蓝湿底层皮)均作价 100 万元作为各自的实际出资额;全部新投入的实物资产已于 2001年2月28日清点转移并验收。
2001 年 3 月 5 日,晋江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晋诚会所验甄字(2001)41 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截至 2001年2月28日,皮制品厂增加投入资本 2,475 万元,甄别后的投入资本总额为 3,625.51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 3,500 万元,未分配利润 125.51 万元。与上述甄别后投入资本总额相关的资产总额为 3,899.02 万元,负债总额为 273.52 万元。甄别后皮制品厂拟作为资本金投入的有关资产经福建中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CPV 福建中和评字[2001]第 024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结果为 3,879.10 万元,可以作为资本金确认的金额为 3,500 万元。
2001 年 8 月 13 日,换领了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505821134199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吴华春,企业性质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皮制品厂增资 2,475 万元时,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要求,对注册资金进行审验。晋江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晋诚会所验甄字(2001)41 号”《验资报告》系对截至 2001年2月28日公司的全部注册资金进行审验,其审验范围既包括了本次新增注册资金 2,475 万元,又包括了在本次验资之前公司的注册资金 1,025 万元。保荐人认为:根据晋江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晋江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已确认了截至 2001年2月28日公司的全部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对本次新增注册资金 2,475 万元进行审验。
发行人律师认为:皮制品厂注册资金的变更及验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真实有效。
2008年8月13日, 福建省人民ZF办公厅出具了《关于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集体企业甄别事宜的复函》(闽政办函【2008】103 号),对前述甄别情况予以确认。该函认为“福建省晋江安海兴业皮制品厂已依照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998 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3 号)文件规定,并按法定程序,依法完成了甄别确权。”
2002年3月29日, 根据皮制品厂与福建晋江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晋江市土地使用权有权转让合同书》,吴华春代皮制品厂向福建晋江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土地款 1,500.6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