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
)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以下称参保单位
)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以下称参保人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
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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