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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流质流押合同条款裁判规则汇编
1.流质契约无效,但依法设立的质权及变更约定有效
——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后,债权人经协商通过质押财产的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流质契约。2.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3.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借贷,可视为借款担保关系
——当事人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方式进行民间借贷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一种非典型担保关系。4.借款期限届满前以抵押物抵债约定,构成流质条款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抵押物所有权转移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5.名为购房实为融资担保的合同,可以显失公平撤销
——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融资担保的流抵契约,约定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债务人利益,当事人可申请撤销。6.到期未偿,抵押物交债权人执行,该流押约定无效
——依《物权法》等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流押条款无效。7.基于不合法流质条款的公证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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