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2007
〕〔2007年12月18日
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制定目的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
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以及
工程建设与工程融资法律研究委员会共同
起草,其目的
是为律师提供办理与土地使用权有关业务操作方面的知识、经验和借鉴。本指引并不是
强制性规定,
仅供律师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参考。
概念界定
〔1〕本指引所指土地使用权,并不是
指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是指非土地所有权人依照法
律规定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
;〔2〕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3〕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对应,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4〕熟地,指经过土地开发,具备
根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5〕生地,指完成土地
征收,未经开发、不可直接作为建筑用地的农用地
或者荒地等土地;
〔6〕毛地,指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
根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7〕净地,指已经完成
撤除平整,不存在需要
撤除的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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