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
[2007]99
号  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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