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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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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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职的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兼任董事会秘书,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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