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
“钓鱼执法”又叫“执法圈套”、“诱惑侦查”,来源于英美法。它和正值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主要用于刑事侦查中。为了打击犯罪,警察经常主动出击,制造陷阱,诱惑犯罪人,使其上当受骗,从而抓捕,将其送上法庭。可见,“钓鱼执法”最初来源于刑事侦查中,并且在实际应用中有严格的限制。“诱惑侦查”必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侦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其次,已经把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惑侦查时的事实不能作为犯罪证据。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运用,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机会,以此来收集行政违法相关证据,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惩处的行为。通过上海“钓鱼执法”案件可以看出,作为一名公司的司机,孙中界确定不能算作犯罪嫌疑人,并且他以前也没有任何违法记录被执法者所把握,而是他的义举让他钻进了执法者为他设置的圈套。在他还没有弄清怎么回事的状况下,被告知“非法营运”等候惩处。可见,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根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所谓的违法活动,行政部门当然不应当惩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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