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格[2000]559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
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财政厅
〔局〕:现将调整后的
?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同时废止。
二、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
?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渔业船舶 检验 收费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
〔计经委〕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目录1.总那么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
3.建造检验
3.1一般规定
3.2船舶构造
〔船体和舾装
〕3.3轮机3.4电气设备
3.5轮机自动化
3.6冷藏装置
3.7锅炉3.8载重线3.9吨位丈量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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