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doc关于发布实施《全国
最低价标准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
治理局、房屋土地资源
治理局〕,打算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
〕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
治理,促进土地
节约集约利用,
依照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以下简称
标准,详见附件1
〕,现予以
公布。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
操纵标准。二、工业用地必须
采纳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
〔详见附件2
〕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
治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
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都市建设用地
范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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