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189号
1997-12-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单位)的亏损弥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
(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
(单位)不得用本企业
(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
(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
(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
(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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