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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4
从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上来说,新税收政策规定明确后,将减少盈利企业当期的企业所得税项下的现金支出。    一项新税收政策的推出,往往会对企业会计期间的现金流和净收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于困扰不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这里我们挑选了其中3个问题,站在影响企业现金流的角度来看这些政策对于企业的资金管理意味着什么。
    明确租金收入
    总局新政策明确,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对于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上来说,这项规定明确后,将减少盈利企业当期的企业所得税项下的现金支出。因为在之前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对于企业通过跨年度租赁合约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征税。而现在新规定明确了企业通过跨年度租赁合约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将应税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从而递延了部分应税收入到下一纳税年度,从而实现了盈利企业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支出减少。
    企业在向客户一次性收取跨年度若干期租金时,应该在合约中明确这些租金具体对应的期间,并最好明确每月(每季或每年)的具体租金额度分别是多少,这样可以从税务上取得一定的现金流优惠,也有利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关注股权转让所得
    新政策明确,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对于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上来说,这项新规定不会对企业当期的企业所得税项下的现金流产生影响。由于新政策明确对盈利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如果企业事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的话,该股权的估值也将相应减少。因此,该政策明确后,并不会对股权转让的企业的现金流产生影响。
    企业在操作股权转让时,通常会对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对于股权转让是的价格影响进行评估,如果留存收益对于转让股权估值的提升有乘数效应则可以留在该转让股权的企业中而无需事先分配。
    留意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
    新政策明确,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从对于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上分析,这项新规定将可能会对外资企业短期的现金流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实际上,从会议结束到企业利润分配实施会有一段时间,如果这个分红的股东会议正好在某个季度末召开,则应该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实现日期的外资企业的股东应该按照新政策在当季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确认为收入,而对于实施分红的外资企业而言,其为外国股东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扣缴纳税义务也由此发生了。实际上该政策是提前了外资企业代扣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
    新政策明确后,外资企业应以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来作为替境外股东进行股息、红利扣缴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实施股利分配有滞后的话,最好在股东会议决议中明确股利实施分配的具体时间,否则该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将会被认为股东确定股息、红利收入的实现日期。



作者: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副总裁 谢学焘 来源:《上海国资》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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