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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6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三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在2011年度是否还执行该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1、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上述企业2011年度如符合规定条件,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三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在2011年度是否还执行该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1、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上述企业2011年度如符合规定条件,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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