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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8
各位好,我想请教一个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非居民企业的界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中,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有没有一个专门的概念或者说叫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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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3 14:36:28
税法中多采取列举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建议参考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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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7:28:17
第一种叫代表处,第二种叫外国企业;
与他们两个相对的叫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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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 15:09:41
也请发我一份吧pup0930@yahoo.com.cn,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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