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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9

1、税率调整
众所周知,这是新税法最引人关注的一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均将适用25%的统一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2、防止跨国公司将国内产生的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纳税。
第45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更为详细:
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旧税法对此则规定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4、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新税法强化了对偷漏税的防范,专门设有“特别税收调整”一章,共8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合作产生的成本支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由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企业需提供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旧税法的规定则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企业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企业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令人印象深刻的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更大的权利,如上述第二点和第六点,特别是第六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由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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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7 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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