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管理办法
与上版差异:
1、5A级旅游景区从
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
4A级三年以上
的旅游景区可申报
5A级旅游景区。
2、评审程序方面:
未通过资料审核的景区,
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未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
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现场检查
未达标的景区,
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增加社会公示
程序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的评定和
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
旅游景区行业
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
可持续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及相关评定细则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
可接待旅游者,具有
观赏游憩、文化娱乐
等功能,具
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
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
游览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
责任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
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第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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