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拆迁补偿工作规定
  农房拆迁补偿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农房的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即一市两区),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或工业园区建设等征用集体土地需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农房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码头工业城范围内拆迁以另行制订的专项方案为准。
  第三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以及建设、房管、公安、工商、物价、发改委、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电、供水、电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做好农房拆迁管理工作。
  拆迁范围内的乡(镇)、场、街道为拆迁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拆迁户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及动迁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做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测量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做好土地征用的前期手续、土地面积认定和征地报批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做好项目立项工作;市建设局负责项目征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