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胡锦涛主席签署第五十二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用工制度改革与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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