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寺河矿所有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单位。
第三条 瓦斯治理工作是我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全员参与。监测监控系统是瓦斯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预防瓦斯事故的重要防线和保障措施,是实现矿井安全的技术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来巩固我矿的瓦斯治理防线。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监测监控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负责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维护。
第五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发送的数据信息和指令具有行政文书的管理效应。
第六条 机电副矿长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监测监控系统中对口业务的管理。
第七条 信息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工作。其职责如下:
(1)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及调试维护工作。
(2)负责接收和传达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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