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跟踪督导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审计
项目的管理,明确审计组成员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
审计项目跟踪督导
,是指自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审计项目跟踪督导
实行周通报制度,每
周五定期通报各科室
审计项目进度和审计实施情况。
第四条法制科具体负责对审计项目进度进行日常登记、检查、通报和考核。
第五条审计业务科建立本科审计项目进度台账,及时登记实施的审计项目进度情况。
第六条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限,应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审计项目审计组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指有效工作日,下同),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集团公司审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现场审计时间一
般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对于行业审计、专项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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