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动作用,实现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精神及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创建文明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
“八荣八耻
”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通过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社会主义
“四有”新人,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要把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及职工队伍建设有机结合,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全面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山东省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国资
委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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