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
1.1 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局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铁路运输经营的企业。
1.2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
为满足旅客和行李包裹(以下简称行包)托运人、收货人(以下简称货主)的需要,凡从事铁路旅客运输业务及与铁路企业签订合同,在站车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与旅客、货主接触的活动和其内部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1.3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满足旅客、货主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特性的总和。
1.4 车站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
1。5 承运人
与旅客或货主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1。6 旅客
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1。7 重点旅客
老、幼、病、残、孕旅客。
1。8 托运人
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包运输合同的人。
1。9 收货人
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包的人.
1.10 车站客运工作通用标准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完成旅客运输任务所规定的要求。
1。11 车站客运作业标准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完成旅客运输任务所规定的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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