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 18 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
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部长 尹蔚民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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