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平安自查制度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专兼职食品
平安管理人员,负责组 织实施食品
平安自查。二、自查采用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等方式,全面 分析经营过程中的食品
平安危害因素和风险点,建立自查清单和 自查计划。
1、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制度自查,对食品
平安制度的适用性 进行检查,在食品
平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家标准发 生变化时,及时修订更新。
2、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经营过程、食品 营养状况自查,其他餐饮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经营过程自查, 重点检查食品原料采购贮存、设备设施运转情况、餐饮具清洗消 毒保洁情况、从业人员卫生状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供餐情况、 食谱的膳食结构等,并做好记录。
3、对获知食品
平安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专 项自查的重点内容应根据食品
平安风险信息确定。
三、食品
平安管理人员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 行检查,对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 染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做好记 录。
四、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 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
防止被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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