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XX 年 7 月 25 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 继承和弘扬
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
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
条例。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
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
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综合协调机构,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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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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