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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款结算依据指导案例9则
1.固定价施工合同提前解除,工程款计算应综合考虑
——约定固定价款施工合同提前解除情形,在确定工程款时,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等因素。
2.承包合同无效时,承包人工程款不能比有效时更多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处理的,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利益。
3.同一工程两份合同,应以备案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而非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
4.适用“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前提须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0条“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已作约定。
5.以行政审计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应有明确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工程款结算依据的约定应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方式认定。
6.工程款已结算并履行的,例行审计不影响结算效力
——在双方已通过结算协议确认工程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所做审计报告,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
7.工程款约定及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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